山东12条举措力推新型储能高质量跃升发展
近日,山东印发《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从新型储能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3个方面,提出12条措施,旨在推动全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高质量跃升发展。
依托现货市场 推动市场化发展
示范项目作为独立储能可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进入市场前,充电价格暂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标准执行。进入市场后,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充电时为市场用户,放电时为发电企业,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对示范项目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给予容量补偿。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鼓励示范项目发挥技术优势参与辅助服务。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交易,辅助服务费用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
示范项目容量可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示范项目容量应在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登记并开放,由省内新能源企业租赁使用。新能源企业租赁的储能容量视同企业配建的容量。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度组织储能容量租赁撮合交易,交易结果作为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的依据。电网企业对签订储能租赁合同(租赁周期不低于2年)的新能源企业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创新思路举措 鼓励规模化发展
引导新能源项目积极配置新型储能设施。在新能源项目并网时,电网企业按照储能容量比例,由高到低安排并网顺序;容量比例相同的情况下,规模比例高的优先并网。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按照是否配置储能确定消纳优先级,配置储能的优先消纳。
鼓励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对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建新型储能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在具备独立计量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基础上,可转为独立储能。以配建形式存在的存量新型储能项目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支持储能多元化发展。燃煤机组通过“热储能”方式在最小技术出力以下增加的深度调峰容量、燃气机组调峰容量和电解水制氢装机调峰容量,经认定后其容量可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用电按照厂用电管理但统计上不计入厂用电。
加强制度管理 促进规范化发展
健全完善新型储能项目备案管理。建立省级新型储能项目库。新型储能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备案情况分别报送相关部门。
强化示范项目技术监督。示范项目并网验收前,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网运行后,应接入储能电站集中监管平台。投运的前3年每年应进行涉网性能检测;3年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包括涉网性能检测在内的整站检测。未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将予以解网。
优化示范项目调度运行机制。在电力供应宽松时段,坚持市场化运行,示范项目日前申报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相关信息,在市场中进行集中优化出清,交易中优先出清。在电力供应紧张等特殊时段,可采取临时统一调度运行的方式,并视情况适当予以补偿。
严格储能容量配置情况考核。对于未按承诺履行新型储能建设责任,或未按承诺比例租赁新型储能容量的新能源企业,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其并网发电容量。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新型储能电站规划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并网运行、检测监测、应急管理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体系。市、县要加强示范项目安全督导检查。示范项目业主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电站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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